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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供用电安全管理,提升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水平,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落实《电力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法规,现就加强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建立健全用电管理规章制度。各电力用户要格外的重视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电力管理组织体系和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健全电力运行管理体系、操作规程等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各类电力运行台账;科学编制用电安全应急预案、事故处理预案。

  加强电气设备正常运行维护管理。各电力用户要严格执行《巡视管理制度》、《预防性试验制度》、《定期切换制度》等。市供电公司应按时进行检查电力用户主要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配置等情况,督促用户按周期开展试验和校验。对于试验超周期的电力用户,市供电公司应发放《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并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按照《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规定进行处罚。

  加强高压进网作业电工管理。按照《江苏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检查办法》(宁电监资〔2010〕106号)要求,各电力用户必须配置运行值班人员。市供电公司要定期对电力用户的持证电工配备和工作情况做检查监督,对持证电工配置不到位、无证作业或违章操作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整改,无证值班人员一定参加电工培训,执证上岗。

  严禁超容用电行为。各电力用户应监测并控制负荷,履行《供用电合同》容量约定条款。市供电公司要坚持定期梳理并通知电力用户进行违约用电处理并落实整改,对拒不接受处理和整改的用户,可对其实施功率控制或采取负荷控制终端跳闸措施。

  严禁各类窃电行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窃取电力。对依法查获的窃电用户,市供电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临时用电超期。各临时用电客户要按照临时用电约定时限开展工程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对于工程建设周期较长的临时用电,用电客户应在临时用电超期前办理临时用电延期手续。市供电公司要严格管理各类临时用电,建立临时用电超期预警机制并督促用户及时延期或中止;对擅自改变临时用电性质的用户,依法按照违约用电处理。

  加强用户谐波管理。各电力用户应及时报告中频炉、电炉、变频器等各类谐波源电力设备,并按照“关于逐步加强电能质量管理的通知”(张发改电〔2011〕5号)要求,采取对应的治理措施,严防用电设备在用电过程中产生电能质量不合格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作的情况。

  市供电公司、各电力用户要按照《关于开展“星级电力用户”创建活动的实施建议》(苏经信电能〔2015〕13号)文件要求,围绕创建目标,不断的提高用电信息化、精细化和安全化管理上的水准,争创“星级电力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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